据来自浙江某地店主朋友的消息,今天下午当地店主收到了一则统一发布的关于店招以及店内改造的消息,原文如下:
尊敬的零售客户,您好!关于电子烟零售户店招、店内改造要求通知如下:
1.店招不得出现电子烟品牌的LOGO及名称,可以出现“电子烟”字样;(原店招对电子烟品牌的LOGO及名称挖掉个别字或字母,容易混淆或误导的也应禁止使用);
2.电子烟零售户未经授权,店招及店内不得使用中国烟草VI和浙江烟草“香溢”渠道品牌VI标识;
3.店招牌匾不得含有卷烟、雪茄烟等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烟草制品与电子烟不能混搭;
4.不得使用电子烟生产企业统一设计的店招;
5.在改造前,可先将店招设计图样提交当地烟草公司营销.
其中大部分标准在其他城市的管理中都有所提到,但其中第四点此前在其他城市并未大面积提及。换言之,这意味这对于浙江这一地区的店主而言,由品牌方提供的有统一名称、配色、形状、画面效果的各类店招设计模板,都不得使用。目前暂不清楚这一规定是否还有其他城市采用,我们将继续保持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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