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一店铺售卖假电子烟侵犯商标权 :被罚4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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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3月20日 评论 2,236

临沂市市场监督管局接到投诉称:临沂市某数码科技广场一店铺销售侵犯商标权电子烟。

检查经过

2020年6月24日,执法人员依法对相关店铺进行检查,现场在当事人吴某店铺柜台内发现悦刻雾化烟套装及悦刻雾化烟弹。

临沂一店铺售卖假电子烟侵犯商标权 :被罚40000元

经查,该店铺购进悦刻雾化烟套装22套,进货价为145元/套,销售价格为155元/套,违法经营额为3410元;购进悦刻雾化烟弹共600盒,分两颗装和三颗装,购进价格均为56元/盒,销售价格均为65元/盒,违法经营额为39000元,已销售19盒,违法所得为171元。综上,违法经营总金额为42410元,违法所得为171元。

当事人销售的商品不能提供供货商的资质,且该商品外包装的商标与深圳雾芯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同类商品商标一致,侵犯了深圳雾芯科技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执法人员现场对该商品予以扣押。

处罚决定

1、没收当事人销售的侵犯深圳雾芯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商标权的商品;

2、罚款人民币40000元(大写:肆万元整)。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当事人销售侵犯深圳雾芯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商标权商品的行为,符合《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六章第一百九十三条裁量标准中“1.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一般】违法经营额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没收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情节。

当事人销售侵犯深圳雾芯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商标权商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之规定进行处罚。

网络禁售电子烟 发现可举报

2020年11月1日,国家烟草专卖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保护未成年人免受电子烟侵害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指出,自《通告》印发之日起,敦促电子烟生产、销售企业或个人及时关闭电子烟互联网销售网站或客户端;敦促电商平台及时关闭电子烟店铺,并将电子烟产品及时下架;敦促电子烟生产、销售企业或个人撤回通过互联网发布的电子烟广告。

从正规渠道购买 远离假货、杂牌国家烟草专卖局发布的《〈关于进一步保护未成年人免受电子烟侵害的通告〉政策解读》明确指出,目前,国内电子烟市场混乱,产品质量参差不齐,大量产品存在不安全成分添加、烟油泄漏、劣质电池等严重质量安全隐患。特别是一些电子烟企业为了提高产品的吸引力,随意添加各类添加剂以改变电子烟口味和烟油颜色,对消费者特别是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产生严重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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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文由 发表于 2021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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