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2022年5月1日,对于绝大多数人而言是五一小长假的第二天,但对于电子烟从业者而言却并不普通。2022年3月11日,国家烟草专卖局正式发布《电子烟管理办法》,并明确自5月1日起施行。
随后,国家烟草专卖局官网于4月15日发布《电子烟管理办法》和《电子烟》国家标准等有关问题解答,对公众关注的有关问题进行了解答。
在今天这个关键的时间节点,我们再次将其中重点画出来,并且汇集近端时间发生的一些重点事件,供大家参考。
《电子烟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按照解答,《电子烟管理办法》主要内容其实可以概括为“三个明确”:
第一,明确监管对象:
1,电子烟、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及其他新型烟草制品等均纳入了监管范围;
2,禁止销售除烟草口味外的调味电子烟(添加物必须符合强制性国标101种添加物要求);
3,禁止销售可自行添加雾化物的电子烟(从业者一般称之为开放式电子烟或DIY电子烟);
4,不含烟碱的电子烟纳入监管,不含烟碱的电子烟产品不得进入市场销售(行业一般称之为0尼古丁或者草本雾化);
5,未批准加热卷烟在境内上市销售,任何市场主体不得非法经营加热卷烟;
第二,明确监管主体:
1,国家烟草专卖局主管全国电子烟监督管理工作;
2,各省、市、县级烟草专卖局依据规定职权负责本行政区内的电子烟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明确监管措施:
1,生产、批发、零售市场主体实行许可证管理;
2,严格质量管控(产品技术审评+抽检抽测+追溯管理);
3,销售渠道管理(统一交易管理平台+不得排他性经营);
4,依法实施运输监管;
5,境内外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进行前置审查;
6,依法监管进出口贸易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
过渡期的政策是什么?
1,过渡期时间定为:2021年11月10日~2022年9月30日;
2,过渡期内政策:
2021年11月10日前的存量电子烟生产经营主体,可继续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各类投资者暂不得投资新设电子烟生产经营企业;
存量电子烟生产经营主体暂不得新建或扩大生产能力,暂不得新设电子烟零售点;
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不受理过渡期内新设的生产企业或生产点的许可申请;
不受理过渡期内违规新增的零售市场主体的许可申请;
暂不受理存量电子烟生产经营主体等扩大生产能力的许可申请等;
不核发过渡期内违规新设的生产企业或生产点和零售市场主体的营业执照;
3,各主体办理什么证?
生产经营活动→申请领取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
批发→变更许可范围;
零售→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或者变更许可范围。
各地近期有什么动向
由于上文已经明确说到了“各省、市、县级烟草专卖局依据规定职权负责本行政区内的电子烟监督管理工作;”,所以各地近期的一些信息也值得关注,我们也将其中的重点汇集如下:
1,各地密集发布电子烟零售点位布局规划的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大多给出了零售店数量规划表,小部分并未给出;
征求意见稿大多明确了针对幼儿园、中小学的距离要求;中小学要求严格的需要达到大于200米,相对宽松的需要大于50米;大部分省市幼儿园与中小学要求相同,部分省市要求会略宽松于中小学要求;
明确零售业态限制,通信器材、电子商品、美容美甲、保健按摩等不存在互补关系的不发证件;
部分城市征求意见稿包含门店间的距离限制,300米与500米不等,但部分明确存量店不受限制;
2,各地逐步开始通知更改门头或物料;
部分地区要求门头不得出现品牌元素,不得出现排他性元素;
部分地区要求店内物料进行整改,宣传性元素都在整改范围;
3,部分地区明确取消排他获得零售许可;
4,部分地区表示,6.15左右首批零售许可基本发放完毕;
4,部分地区再次明确在9月30日之前可以继续销售库存(水果味);
5,虽然尚无明文规定,但部分地区出现快递限制,某快递在部分区域已经不揽收电子烟;
6,部分地区明确5.1之后,不得再网销,微信朋友圈、QQ、抖音、快手为重点检查范围,否则将进行处罚
给大家的建议
1,不要盲目从众囤货,一切基于自己的销售能力;
2,一切经营逻辑回归线下,放弃对线上的依赖;
4,提早做功课,了解各品牌特点,了解集合店经营技巧;
5,放弃一切不合规行为,不要在拿证前夕功归一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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