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证的细则,其实很多与处罚关联。一旦被处罚,许可证都会停止。这就是所谓拿证难,持证更难,要“合规”,不然随时证书被收回。
细则明确提到一些点,如停产3个月以上的,要在停业前提出停业申请,而且停业时间不得超过一年,如果停业期满或者提前恢复营业的,持证人应当提前提出恢复营业申请。事实上,很多许可证都是一年有效期,基本第二年得重新申请。
有效期满后,可以提出延续申请。细则提到“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生产经营的,持证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延续申请。”
而且有效期不做电子烟的,要提出歇业申请。
证书丢了,即有效期内烟草专卖许可证遗失或者损毁的,持证人应当及时提出补办申请。
新办证的资料,提到一点,如要合法电子烟产品商标材料,能够说明生产能力的其他资料,产品质量检验的说明材料等。
值得关注的是,如果是延续办证,可以原来证书盖章,也可以新发一本证书,内容提到“准予延续申请的,如烟草专卖许可证登记事项未发生变化,审批机关可以在原烟草专卖许可证上加盖延续印章,也可以重新制作打印烟草专卖许可证。”
但是,监督抽查发现产品不合格,不得延续办证了。一年被罚两次的,资格都会被撤掉。拿证6个月不开始生产的,都会被收回证书。
那么生产企业设立有什么亮点?
1、电子烟相关生产企业都要监管。
这个监管的范围其实很广。细则提到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从事电子烟烟弹、烟具(包括电子烟烟具、加热卷烟烟具和用于其他新型烟草制品的烟具)以及烟弹烟具组合销售产品(包括一次性电子烟、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在一个包装单元内销售的电子烟产品等)生产企业(含生产、代加工、品牌持有企业等)、雾化物生产企业和电子烟用烟碱生产企业等。
说到底就是,烟弹、烟具、烟弹烟具组合、雾化物、烟碱系列生产、代工企业、品牌持有企业都要监管。
2、生产企业都要经过烟草专卖局的审批。
细则很明确了,电子烟相关生产企业的分立、合并、撤销,应当向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3、电子烟相关生产企业四个条件。
提到四个条件,包括资金、场所、设备、技术、符合产业政策等,如果是品牌,要有委托经营的条件;如果其他部门要许可证,也要对应的许可,细则特别提到“设立生产企业需要经其他有关部门许可的,还应当取得相应许可。”
4、成立企业要提交什么材料?
材料包括很多方面,其中一点提及项目地点、新形成的生产能力、总投资规模等。
包括设立电子烟相关生产企业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企业本身的出资方式等。
5、分立、合并电子烟几乎同样的条件。
分立、合并电子烟需要对应的资金,条件基本和设立一个电子烟企业一样的条件。
同时,分立、合并需要经其他有关部门许可的,应提交相应许可证或许可文书。
6、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要撤销。
细则特别提到,电子烟相关生产企业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应当申请撤销电子烟相关生产企业。
不管怎样,如果被取消经营资格,也代表企业要撤销。
7、谁出的钱多,谁申请。
细则特别提到,由投资比例较大的一方向拟设立电子烟相关生产企业所在地的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而各投资主体层级及投资比例均相同的,可由各投资主体书面协商一致确定其中一方为申请人。
8、两种途径可以办理企业。
线上和线下。线下许可办理窗口线下提出申请;或者到国家的网上办理平台线上提出申请。
9、有必要会到现场核查。
就是一个企业的成立,除开正常的申请,如果必要要现场核查。细则提出,申请设立电子烟相关生产企业的,如有必要,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开展现场核查。
10、最多30天审批通过。
细则提出,一般20天(工作日),最多可以延迟10天,但这期间不包括过程核查的时间。
11、不收费用。
这点比较好吧,申办一个企业,过程不收费的。细则提出“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电子烟相关生产企业设立、分立、合并、撤销申请,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而且办证也是不收费的。办法也提到,烟草专卖局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12、分立等企业,都要重新办证。
细则提出“电子烟相关生产企业分立、合并后,应重新申领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
13、外资也可以投资设立电子烟企业?
细则提到一点,外国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投资设立电子烟相关生产企业适用电子烟进出口贸易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管理相关规定。
从这次两大细则来看,关注是生产企业设立细则和生产企业、批发企业许可证的细则。核心指向都是生产企业为主。说到底就是提高企业创立和办证的效率。
明确了很多细节,如一个企业拿证了,如果过程场所、名称变更都得新办理,要提出变更申请。同时许可证类别不同,如“内销非零售*”仅指中国境内生产类企业之间的产品销售行为,相关产品不得在零售市场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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