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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3日早间,国家烟草专卖局官网发布《关于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等限量寄递的通告》,全文如下:
相对于此前的征求意见稿,最终正式版保持了高度一致。而在通告发布后,不少从业者也有不少疑问。在梳理相关资料之后,我们针对其中一些比较有代表性的疑问做一个简单分享,供大家参考:
1,每天限量1件,那多找几家快递公司行不行?根据2018年公布的《邮件快件实名收寄管理办法》的第十四条:“寄递企业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有关要求的实名收寄信息系统,与国家实名收寄信息监管平台联网,及时收集、录入、报送实名收寄信息,并确保有关信息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
换言之,目前在已经实现寄递实名制,且订单信息已打通各个寄递企业,并不存在信息差的问题。店主今天早上用Z通寄出一单电子烟,店主名下今天的份额就已经消耗掉。
2,1人1天寄1单,多找几个人行不行?根据目前的公告,并未对发件方进行店主与消费者的身份区分,换言之无论是店主店员或是家人,理论上都满足1天寄1单的要求,也就是说一家店每天合规发出或许不只一单快递。
3,“寄递电子烟产品每件限量为:烟具2个;电子烟烟弹(液态雾化物)或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产品(包括一次性电子烟等)6个,合计烟液容量不超过12ml。”如何理解?
最核心的是“烟具2个”“不超过12ml”“烟弹或组合6个”这两条。换成大白话就是最多2根烟杆和12ml烟油,烟杆没什么好说的,12ml则对应着不同的烟弹颗数量。按照字面意思结合产品参数的话,可能有以下这几类情况:
2烟杆+6烟弹(2ml):可行,烟具数,烟弹数,烟油总量全部合规;
2烟杆+2烟弹(6ml):可行,烟具数,烟弹数,烟油总量全部合规;
2烟杆+10烟弹(1.2ml):不可行,烟具数,烟油总量合规,烟弹超量;
1杆1弹套装(2ml)*6:不可行,烟弹数量、烟油总量合规,烟杆超量;
……
搭配太多,我们就不再详细列举,核心其实就很简单,不管什么包装什么容量什么套装都必须同时满足:2根烟杆、6颗以内烟弹、12ml以内烟油
看似复杂,实际上不难看出制定时充分考虑到由于目前电子烟在产品规格上的较为复杂,尽可能公平地兼顾到了换弹单杆、换弹套装、烟弹、一次性等多种SKU实际的寄递需求。
4,这次的限量寄递规定对于非国标产品的违规流通、微商线上违规销售能起到打击作用吗?当然能。首先,注意本次通告为烟草专卖局和邮政局联合发布,也就再别抱侥幸心理认为存在“鞭长莫及”的情况,寄递企业都会收到从邮政局这边下发的公告,遵守规定合规经营是必须的。
而另一方面,既然有了寄递限量,就意味着电子烟已经在寄递环节“挂了号了”,属于重点关注对象。那么这意味着:
其一,各种大仓将面临极高的物流限制,即便不考虑收件人员是否能辨别是否为国标品,以目前公告的单件快递合规数量来看,单是将订单拆分并随时储备大量的实名制身份发件就已经不现实,可以说已经完全不具备批发的可能性。
其二,非国标产品流通可以被掐死;部分朋友会认为,揽件小哥分不清国标和非国标,该出还能出,但这是在没有提升对于快递环节的关注之前。如果落实到个人,揽收非国标产品、过量产品直接处罚快递小哥,还有多少会冒着被重罚的风险就为了做一单业务?
再进一步说,此前湖北发布的《关于加强互联网涉烟监管的通告》中就明确提到“对提供重要线索或举报破获重大涉烟违法犯罪案件的,由相关部门按照规定予以奖励”,那对于重要线索最清楚的是谁?快递小哥算不算?
关于具体将通过怎样的方式查处寄递渠道的涉烟违法,比如国家烟草专卖局官网发布一篇来自山东济南市烟草专卖局的文章有过具体描述:
“二是细化数据共享,提升打击力度。充分利用物流寄递渠道信息共享机制,建立物流寄递企业监管档案,通过定期会商、情况通报、线索转递等方式,借助新技术新手段,将单个运单线索进行关联整合,有效加强数据交互衔接和实时共享,指定专人分析研判违法线索,提升物流寄递渠道涉烟违法精准打击力度,切实规范烟草专卖品流通秩序。”
换言之,要查电子烟违规寄递,并不是部分朋友想象中的那么难,并且可以借助数据共享,实现顺藤摸瓜,直接端掉销售违规产品窝点的效果。
而且值得强调的是,打击寄递涉烟违法并不是如今的提法,而是多年来一直推进的重点工作之一,这一点可以以“寄递、涉烟、违法”作为关键词搜索一下,你会发现大量案例,有的是丰富的办案经验:
5,如何理解“跨境限量寄递参照本通告规定执行“?简单来说就是不要寄希望于“外贸回流”,无论是上游供应链品牌层面的进出口,还是终端零售门店,所有电子烟物流都需要备案以及合规。
寄递限量和异地携带限量的到来,意味着行业的全面合规再次前进了一大步,从国标、应链准入、批发和零售渠道规范再到如今的限量,都仅仅发生在过去这大半年时间,效率不可谓不高,而接下来的追溯二维码正式启动后,相信会进一步有利于合规店主的日常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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