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1日下午三点五十分,国家烟草专卖局发布当年度1号文件,掀起电子烟行业大地震(下文简称1号文件),敦促各电子烟从业的企业及个人停止通过网络“售卖和宣传”电子烟,数分钟后,以悦刻领衔的各电子烟品牌开始表态拥护并坚决执行相应政策,以拼多多领衔的各电商平台开始下架电子烟相关产品,电子烟圈内哀嚎遍野,圈内电商代理开始退代、抛货,整个电子烟行业都一夜无眠……
关于这个“敦促”性的政策是否具有法律效益,我认为是有的,一个垄断性行业的行政管理机构,联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本行业内发布的红头文件,当然是具有行政和法律双重效应的,“敦促”更体现的,是给各企业、个人、及电商平台以一定的缓冲时间,文件中虽没有提及明确的时间节点,但需执行到位的要求,是确凿无疑的了,卷烟不能通过网络销售而电子烟却通过网络售卖的如火如荼这一特殊时期的特殊现象,毫无疑问将成为历史了,而还有两个更令我们伤心的问题:一是这次政策限制的不仅仅是售卖行为,更严重的其实是限制“网络宣传”,换句话说,也就是软文、公众号等,任何新时代新形势下的传播手段都拜拜了;二是1号文件下来了,2号文件距离我们还有多远?大家分析会是什么内容?我们需要如何应对?这里孤山想和大家一起,来分析破解,国家烟草专卖局下一步可能采取怎样的动作。
要破解这个问题,我们需要首先了解我国的烟草专卖制度。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当前我国不是只有烟草实行专卖制度,还有盐、自来水、能源等很多行业都在实行专卖制度,而酒类、药品等依然在实行许可证制度。作为一种制度,专卖最早由我国封建社会官营工商业制度发展而来,当时称之为“禁榷”制度,我们来简单了解一下专卖制度的历史:
1.春秋时期的齐国便开始推行盐铁专卖政策,被认为是我国有文字史以来最早的专卖制度记录;
2.西汉王朝对酒、盐、铁实行专卖,唐史中也有相应记载,中唐以前,专卖局限于盐、铁、酒三类,中唐以后,茶叶、矾、醋、部分药品也纳入专卖;
3.跨过历史的长河,到近代民国、国民时期,盐、糖、烟、酒、茶叶、火柴都列入过专卖制度,1915年民国政府财政部成立烟酒公卖局,对烟酒实行公卖,税率高于其他商品。而国民政府成立后的1927年,国民党政府制定颁布了我国第一部烟草专卖法规,《烟草公卖暂行条例》,我国烟草专卖制度的雏形已出现;
4.建国初期,我国大部分地区和省、市设立烟酒专卖公司,产销统一。1954年中央地方工业部成立,接管了地方国营卷烟工业。1963年中央批准建立了第一家全国性的烟草托拉斯—中国烟草工业公司,对烟草实行产供合一的管理体制。
5. 1981年,国务院决定成立中国烟草总公司,对烟草实行国家专营。82年1月1日中国烟草总公司正式挂牌。83年国务院批准成立国家烟草专卖局,对烟草专卖进行全面的行政管理,同年9月23日国务院发布《烟草专卖条例》,91年6月29日全国人大通过了我国烟草行业有史以来的第一部烟草专卖法典—《烟草专卖法》,该法把烟草的国家专卖制度、行业的集中统一管理和垂直领导体制,以法律的形式确立和固定下来,标志着我国烟草专卖从此走上了依法治理的轨道。
通过梳理以上历史我们可以得知,我国的烟草专卖制度是有着完善的法理可依的,它不仅仅是一种“政治制度”,更是一种“文化制度”,烟草专卖制度的背后,也绝不仅仅是财政收入这么简单,烟草专卖局是国家层面最高行政机构,它需要结合我国不同发展时期的国情,有针对性的进行调整管理,那我们自然就会想,这种专卖制度到底有什么利弊,结合中国当前国情,烟草专卖制度下的中国电子烟到底会走向何方呢?
从现阶段国情分析,我国会放宽烟草专卖制度吗?会怎么放宽?
首先我们必须要清楚,烟草专卖制度的本质是提高烟草质量,保护广大人民群众利益以及确保国家财政收入,统筹化的管理有利于控制总量、保持产销平衡和防止盲目发展,便于控制行业较高的利润水平,极大增加国家财政收入,而对处于发展中国家阶段的中国来说,实行烟草专卖制度,是国家积累资本的重要手段。
其次,烟草行业涉及农业、工业、服务业等多个行业,为社会提供了超过2000万的就业机会。
而且,中国目前也需要烟草专卖制度来阻止那些具有强大市场竞争力的国外烟草公司侵入,将全球最大的烟草消费市场掌握在自己民族手中,绝不仅仅是政治任务,更是民族任务,历史需求。
我们不能简单的用发达国家制度来套我国的社会制度,甚至简单的认为面对一个时代的产物,政策就应该让路,撇开体制问题不谈,首先从社会发展层面来说,我国就未达到可以放松烟草市场的社会阶段,损失一些财政收入事小,损失对行业发展社会发展的掌控事大!加入WTO后的中国,政府已经做出了巨大的变革,很多支柱性产业已经做到相对的市场开放,但是就像汽车产业一样,即便是已经开放了这么多年,国内企业和国际企业在竞争力方面,依然有着巨大的差距,而一个国家是需要稳定,需要平稳,才能取得最好的发展的!几百年间,中国断断续续形成的烟草产业和近十几年来形成的电子烟产业,两害权衡取其轻,政府是会非常谨慎的对待新生事物的!所以我们从这个方面来看,对电子烟行业的严监管是一种必然!1号文件中,将电子烟定义为传统烟草的补充,进而在后续政策制定中将电子烟纳入烟草专卖体系,是大概率事件。
当然,我们也要看到,随着时代和社会的发展,烟草专卖制度体现出越来越多的弊端:
烟草专卖在一定程度上背离了自愿平等的市场交易规则,破坏了有序开放的市场竞争秩序,从而根本上限制了中国烟草产业竞争力的提升。其次烟草专卖制度造就了高垄断利润,造成了行业间收入分配的不平等,不利于和谐社会的发展。
但是我们需要思考的是,电子烟应该有多大机会获取到这种特殊体质下的高利润?我们要明白这种高利润是一个特殊的制度催生的,不纳入这个制度体系又怎么可能获得这种高利润呢?目前整个电子烟行业的利润率是否钻了这种特殊制度的漏洞?把我们换做政策制定者,又有多大概率会容忍这种漏洞的存在呢?
再者,这种专卖制度是存在弊端没错,但在弊端和带给社会的利益面前,这种弊端真的就需要马上进行变革吗?发生变革的条件成熟吗?控烟是一项长期而循序渐进的工作,放宽电子烟市场真的就有助于控烟吗?如果我们是政策的制定者,在这种利弊面前,我们又会作何选择呢?
让我们进一步思考,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烟草是不允许通过网络售卖,是不允许进行广告宣传的,那1号文件所敦促的事情,本就只是个时间早晚的问题!下一步敦促肯定就是针对线下,线下是需要烟草经营许可证的,这是《烟草专卖法》这部法典约束的,那现在形形色色的电子烟专卖店,又有几家取得了正规的烟草专卖许可证呢?即便去申请,又有多大概率能获得许可呢?虽然我们常说,看政府究竟如何定义电子烟,到底是属于电子产品还是烟草制品这个问题,但如果我们仔细翻看一下1号文件,以及国家烟草专卖局官网,电子烟(烟弹)被定义成新型烟草,早已经是板上钉钉的事情了!从这个角度来看,线下店的结局,不是明明白白的摆在那儿的吗?而这,会不会就是2号文件的主要内容呢?
这里插一句国标,国标和制度是两码事儿,国标是产业需求、社会需求,不论这个产业是否国有垄断型产业,都是需要国标的,所以国标的出台,对电子烟行业的影响,只会发生在产业端,换句话说,这是民营生产企业、国有生产企业操心的事儿,对于全行业的从业者,我们需要关注的是《烟草专卖法》。
当然,作为一个越来越体现出弊端的制度,政策制定者是一定会进行改进的,从我国现阶段国情分析来看,最有可能发生的改变,应该是部分的参考酒类和药品的市场许可证制度,在这种制度下,产、供、销,政府依然能进行强有力的管理,利润也完全可控,社会发展也能基本适应,要说时间,我认为还会需要一段时间,因为立法的修改,是需要复杂的行政过程的,但是对于网络上宣称的“法无禁止即可为”,我是持反对态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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