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家属在网上检索并对比多名律师,最终选择委托我介入辩护。说实话,非常感动,我们素未谋面,家属不远千里赶来律所见面。看到他们大包小包的,感知家属一路的不易和焦虑。
我用电脑以及多媒体展示我办理十几宗电子烟案后总结的知识架构,告知其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区别、影响量刑的细节、类案证据的重点、电子烟的种类、产品属性及定性标准。。。。。。
家属当场决定委托我介入案件全流程辩护。他们离开时,其中一名家属哭着给我鞠躬并说着:“卢律师,我丈夫的案件就交给你了,拜托了。”这一幕差点让我泪目,当时内心深处特别心酸。
唯有多努力,依法辩护并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才能对得起大家的信任。
本案当事人被侦查机关以“销售伪劣产品罪”拘留,因为涉及产品是果味电子烟(非国标),但该产品可能是某国内大品牌的海外版(有待考证)。
问题就来了,国内大品牌的海外版必然是通过全国电子烟统一交易平台备案,且经过技术审评、允许出口的。即使是果味,就必然等同于伪劣产品?显然,存在不合理和逻辑问题。
认定伪劣产品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前提,那如何认定伪劣产品呢?大部分鉴定机构会依据《电子烟产品鉴别xxx细则》来认定,但又经常只是进行形式判断。鉴定方法选择感官检测。
我们认为,伪劣产品的认定,必须进行实质判断——围绕是否减少、丧失产品使用功能且存在产品质量问题。对果味电子烟而言,不能仅因为“非烟草风味”或者“一次性”则直接感官推断为伪劣产品。
就各地现有司法认定的情况,到底适用非法经营罪还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呈现“凌乱”局面。相信不久的将来,会有个统一标准,以树立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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