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衡阳:多次贩卖“上头电子烟”,李某某、谭某某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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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31日 评论 220

“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为深入挖掘、传递案件中蕴含的法治精神,打造“岳好法官”司法品牌,湖南省衡阳市南岳区人民法院在微信公众号上开设了“岳好法官”普法宣传栏目,聚焦“公正与效率”主题,秉持能动司法理念,以案说法、以案释德,积极传播司法为民正能量,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凝聚尊法守法、向上向善共识。

湖南衡阳:多次贩卖“上头电子烟”,李某某、谭某某获刑

“上头电子烟”是毒不是烟!近日,南岳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贩卖含依托咪酯成分电子烟刑事案件。被告人李某某、谭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是自2023年10月1日依托咪酯被正式列为第二类精神药品目录以来,南岳区人民法院审理的首例依托咪酯涉毒案。

案情简介

2023年12月14日至2024年1月15日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在南岳区、衡山县以每颗烟弹400元-700元的价格向他人贩卖依托咪酯电子烟弹19次,获利3万余元。被告人谭某某作为居间人,帮助李某某贩卖依托咪酯电子烟弹4次。二人还容留未成年人吸食依托咪酯电子烟弹。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谭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明知是毒品而多次予以贩卖,并为未成年人吸食依托咪酯电子烟弹提供场所。根据被告人李某某、谭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出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五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判处谭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湖南衡阳:多次贩卖“上头电子烟”,李某某、谭某某获刑

法官说法

法官提醒,依托咪酯本是一种在医疗上用于全麻诱导或短时手术麻醉的药品,不法分子将依托咪酯加入电子烟烟油中,通过烟杆供电、烟弹内加热部件加热的方式,使含有依托咪酯的烟油雾化后供人吸食,俗称“上头电子烟”。吸食后呈现头晕不稳、东倒西歪等类似醉酒状态,同时带来四肢震颤感、痉挛感,其实质是毒不是烟,吸食会对脑部神经造成不可逆的损害,长期或过量吸食可能造成死亡,危害性极大。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国家药监局、公安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调整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目录的公告》,依托咪酯已被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目录。自此非法吸食、走私、贩卖、运输、制造依托咪酯的行为均涉嫌毒品违法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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