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陕西省安康市白河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丁某某等12人违法生产电子烟涉嫌非法经营案,经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认定丁某某等12人因无证生产或明知他人无证生产而帮助生产电子烟,犯罪情节特别严重,构成非法经营罪。
因具有自首、立功、从犯以及认罪认罚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12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至一年三个月不等的刑罚。该案的办理,及时惩治了违反烟草专卖品管理法规的重大系列犯罪团伙,也是陕西省境内首例被提起公诉并判刑的非法生产、经营电子烟案。
据主办检察官介绍,2021年11月10日,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明确将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纳入卷烟有关规定管理执行。丁某某等人为获取非法利益,将公开生产电子烟的行为转为秘密进行。2023年3月至10月,丁某某接“上线”订单后伙同钟某、钱某某等人在江西南昌、陕西安康等地批量生产电子烟80余万支,分批交他人转境外销售。
“案发后,我们提前介入,就取证方向、证据链的固定,与侦查部门深入探讨,确保检警同向发力,异地侦查取证也得以顺利开展。”谈到案件办理过程,承办检察官表示。
在该案中,白河县人民检察院积极发挥了纽带作用,审查起诉阶段,注重检律协作,就定罪量刑及时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在大要案中积极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促成绝大多数被告人认罪认罚,庭前与审判机关多次研讨,及时解决了诉辩双方争议较大的问题。
据悉,该案属公安部督办案件,犯罪跨两省三市,有犯罪窝点三处,犯罪嫌疑人20余人,涉案金额600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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