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案情:
被告人曹某自2021年起在成都市一地铁站口经营电子烟店。2022年5月1日国家烟草专卖局出台《电子烟管理办法》,明确自2022年10月1日起禁止销售除烟草口味外的调味电子烟和可自行添加雾化物的电子烟。被告人曹某为获取非法利益,2022年10月至今仍多次以50元至60元不等的价格在赵某某(另案处理)处购买除烟草口味外的调味电子烟2000余支,并以均价80元的价格在线上、线下销售,合计销售金额5.2万元,非法获利1.3万元。经检测,曹某销售的调味电子烟为伪劣电子烟。
法院认为:
被告人曹某作为电子烟持证零售户,为牟取非法利益,通过网上不法渠道购买水果味的伪劣电子烟产品在线上和线下进行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给他人,侵犯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其行为已经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判决结果:
被告人曹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小编提示
(1)电子烟经营者作为“持证户”并非万能保护伞,切莫销售伪劣电子烟产品,引火烧身;
(2)消费者应通过正规途径购买,理性消费,切莫贪新奇、贪便宜;(3)市面上不合格的电子烟很多含亚硝胺、重金属等严重超标,对身体健康构成大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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