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两天电子烟行业的大新闻就是电子烟管理办法的征求意见稿的发布了。按照这个征求意见稿,基本上就是各个环节(生产、批发、零售、进口)都要办许可证。这个从一定程度上来讲虽然可以缓解行业的乱象,但是如果后续管控太严(这个实际是大概率的事情)的话,实际上会抑制供给和需求,对行业整体来说难说是利好。
对于电子烟行业是否允许外商投资,这个征求意见稿并没有明确禁止,文中有提到是外商投资电子烟的生产环节是需要审批的。
第三十条 设立外商投资的电子烟生产企业、电子烟代加工企业、电子烟品牌持有企业和电子烟用烟碱生产企业,应当报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批准立项。
当然这个行业是否允许外商投资,其实也不是电子烟管理办法来规定的。外商投资的行业准入是要按外商投资法由商务部会颁发外商投资负面清单来进行明确的。
按照2020年公布的负面清单,外商投资烟草行业的制造环节并没有设定限制,只是对相关产品的批发和零售进行了限制。
商务部表示正在更新这个负面清单,如果不出意外,应该不会在电子烟的制造环节设定外商投资限制。把这个行业开放给外资,也是给行业吸收境外资本和美元资本提供了可能性。
所以我的结论就是电子烟的生产制造环节仍然是允许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只是电子烟管理办法最终出台之后,会增加审批的环节。只要能获得审批并且最终拿到生产许可证,那么用这个公司用红筹架构在海外上市(香港或者美国)还是有可能的。比如说2020年在香港上市的smoore 就是用的红筹架构,而非VIE架构。
电子烟行业采纳VIE 架构在海外上市,在香港和美国会遇到不同的对待。
按照香港的上市规则,只有设立了外商投资限制的行业,才被允许采用VIE 架构。因为香港对VIE 架构是有所谓的narrowly tailored 的要求。根据我前面的分析,如果国内法律对电子烟的制造环节并未设立外商投资的限制,那么采用VIE架构就是不必要的,所以并不会被认可。
而在美国用VIE 架构来上市,也是困难重重。主要是三个原因:1. 最近因为滴滴公司的事件,美国证监会主席对VIE 架构进行了诟病并且做了严厉的风险提示,美国证监会刚刚公布了关于中概股审计和披露的规定,所以此种架构的企业的美国的上市审核会非常的难;2. 国内还存在出台对VIE 效力进行限制的法律法规的可能性,这个更给VIE 架构的有效性带来了很大的不确定性;3. 再就是中美关系的微妙更给VIE美国上市增加了难度。
所以电子烟企业用VIE 架构去香港或者美国上市,都不是明智的选择。唯一靠谱的就是等电子烟管理政策明确并且确保能拿到生产许可证之后,再进行架构搭建和调整。如果企业的主要市场是在海外,而且是在电子烟监管政策比较开明或者放松的区域,看起来对投资者还是会有一定吸引力的。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