蹭商标卖假冒电子烟弹真被判刑了。
这里可不是IQOS类的烟弹,是烟油类蒸汽电子烟烟弹。
5月22日消息,蓝洞新消费获悉,上海法院在2019年年底作出了一项销售假冒悦刻注册商标商品的一审刑事判决。
不出意外,这应该是国内首起因销售假冒蒸汽电子烟烟弹被判刑的案例。
判决显示,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沈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院指控称,2019年3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沈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未经RELX、悦刻商标权利人深圳雾芯科技有限公司授权或许可的情况下,以人民币39元每盒的价格购进假冒RELX、悦刻注册商标的雾化烟弹,后通过微信以每盒45元的价格向花某某销售假冒上述注册商标的雾化烟弹3500盒,以每盒44元的价格向赵某销售假冒上述注册商标的雾化烟弹1200盒,销售金额合计21万余元。
2019年7月5日,被告人沈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沈某某一年六个月以上两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提请依法审判。
被告人沈某某方面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辩护人辩称,被告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系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系初犯、偶犯;本案社会危害性小且被告人主观恶性小;被告人本次犯罪是因为法律意识淡薄。综上,希望法庭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法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已销售金额达人民币21万余元,属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应予处罚,故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
同时,被告人沈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法院的一审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沈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二、违法所得责令退赔被害单位。
三、查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予以没收。
宣告缓刑,意思是不用收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法院也提醒沈某某需要在社区中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果被告人没有上诉的话,也就是2019年12月9日判决确定之日起算。
从本案来看,被告人虽然最终无需收监,但实实在在留下了刑事案底,确实非常得不偿失。
专家说法:假冒烟弹和通配烟弹的法律问题
综合判决书来看,本文所说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烟弹,应当是明知道是假冒的悦刻烟弹,还进行销售的行为。通俗的说,这应该是一类打着品牌方名义对外销售的非官方烟弹,可以理解为用非官方工厂生产的烟弹但贴上悦刻品牌标识售卖,这很显然侵犯了商标权。
这类烟弹一般都是在小厂生产,卖得也便宜,对于在意产品价格的用户来说会比较关注,再加上销售者可能会说这和正品一样,但价格低很多,就会让很多用户转而购买假烟弹。
另一方面,从外观包装上看和正品如果一致的话,消费者在很大程度上并不知情自己购买到了假烟弹。
还有一种情况是目前市面上十分流行的通配烟弹。烟弹烟杆都具有独立品牌,但明示或暗示适配某款电子烟,对于这类行为是否侵权,我们采访了相关专家。
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李俊慧对蓝洞新消费表示,如果被侵权的电子烟品牌认为自己拥有对产品的专利权和商标权,比如烟弹专利、烟杆造型专利和外观专利等,第三方未经许可生产和销售与其产品适配的烟弹,是可以发起侵权诉讼的,但到底是侵犯专利权还是商标权,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举例来说,某通配烟弹表示通配XX品牌电子烟,而XX品牌已经拥有商标权,那么,未经同意的这种使用方式,涉嫌商标侵权或不正当竞争。
如果该通配烟弹在外形和结构上和某某品牌产品一样,则有可能涉嫌侵犯产品专利。
他山之石:Juul是怎么维权的
4月15日,美国电子烟品牌Juul赢得了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的一项法令,该法令将阻止来自四个涉嫌模仿Juul电子烟的竞争对手产品进入美国销售。
这四家公司有三家来自中国深圳,这并不光彩。这三家公司是:
1、Shenzhen Haka Flavor Technology Co. Ltd.,位于中国深圳。
2、Shenzhen OCIGA Technology Co. Ltd.,位于中国深圳。
3、Shenzhen OVNS Technology Co. Ltd.,位于中国深圳。
根据ITC在《联邦公报》上发布的法令,将禁止这些公司将涉嫌侵权的尼古丁烟弹出售或进口到美国。
Juul在去年9月25日向ITC发起了投诉,要求对竞争对手为Juul设备生产的装尼古丁的装置,即所谓的烟弹实施禁止进口政策,还称其专利受到侵犯。
ITC根据《 1930年关税法》第337条对此进行调查,这就是俗称的337专利大棒。
Juul在投诉中总共列出了18家侵犯Juul专利的实体。
在投诉专利被侵权之前,Juul在9月11日还对在eBay上销售假冒Juul产品对中国30个公司提起商标诉讼。法院在收到诉讼后已经冻结了销售伪造Juul设备和产品公司的PayPal帐户。
该公司表示,市场上的山寨产品是劣质产品,使用的材料和工艺质量未知,却旨在向未成年用户销售,也不需要经过年龄验证。
Juul称假冒产品在市场上流通,还都以Juul品牌命名,有可能使公众面临风险。
由此可以看出,中美法律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还是非常完善的,一旦相关侵权行为进入到公诉流程,此类行为则非常可能被定性为犯罪,那就非常得不偿失了。
蓝洞观察:首例销售假冒蒸汽电子烟烟弹被判刑
不出意外的话,这应该是国内首起因销售假冒蒸汽电子烟烟弹被判刑的案例,其余销售烟弹被判刑案例均为非法销售IQOS烟弹。
蓝洞认为,这起案例具备重大的警示意义。
电子烟行业这两年的发展,可以说是鱼龙混杂,泥沙俱下,行业不乏投机分子钻营,采取蹭商标,抄专利,坐便车的手法,有的是电子烟品牌商,有的是电子烟经销商。
蓝洞也提醒各品牌商注意,销售假冒烟弹和通配烟弹的人群很可能就是你的代理商,他们熟知玩法套路,通过品牌产品积累用户后,再使用低质假冒烟弹和通配烟弹截流用户,使得品牌商正品烟弹复购率受影响。
要想走得稳和走得远,合法经营才是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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