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售卖电子烟获刑
·案情简介:陈某在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的情况下,从他人处购入电子烟,并通过微信方式对外销售(累计销售金额为人民币25万余元)。2023年10月24日,陈某被警方抓获,公安机关查获各类待售电子烟、烟具等共计336盒,价值1.5万余元。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
判决结果:2024年5月28日,上海崇明区人民法院判决陈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学点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知识点总结-
(1)从事电子烟经营,需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不得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电子烟:
(2)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等实行专卖许可证制度,未取得专卖许可从事生产或销售的,均属于违法行为,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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