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明令禁止销售水果味电子烟,但是仍有个别零售主体运用互联网和微商违法销售电子烟等,扰乱电子烟市场秩序,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顺义一商铺老板因在网上和店内暗中售卖果味电子烟给老客户,最终获刑一年,缓刑一年。
潘某在顺义区某商城自营一家商铺,获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日常售卖果味电子烟。在全国禁售果味电子烟后,其仍然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广告或者店铺交易,暗中兜售给老客户。
2023年下半年,潘某到案,民警在其商铺仓库内起获水果味电子烟4000余盒/个,其中包括过期、配件不
全无法销售的产品。经审查,潘某销售共计1万余元,个人违法所得4000余元被依法冻结;现场起获未曾销售的电子烟经鉴定,均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GB41700-2022),经核价,价值金额33万余元。
近日,顺义检察院以潘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提起公诉,法院最终判处潘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在案冻结的4000余元和伪劣电子烟依法予以没收。
检察官提示,电子烟同传统烟草一样,其生产、销售、批发、进出口均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生产、销售果味电子烟,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非法经营、销售伪劣产品罪等犯罪,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来源:北京日报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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