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文明网讯 近日,海南省制定《禁止吸烟标志制作标准与张贴规范(试行)》和《吸烟区设置规范(试行)》,将电子烟元素融入控烟标识,明确电子烟销售也要依规张贴警示标识。
根据规范,禁止吸烟标志基本图形采用国际通用的禁止吸烟标志(含电子烟),在此基础上可根据不同场所做成不同版式的禁止吸烟标志。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各类禁止吸烟场所,均应设置禁止吸烟标志和警语;烟草制品销售者必须在其售烟场所的明显位置张贴烟草制品销售场所禁止吸烟标志。
对于设有室外吸烟区的机构,在机构入口处应指明吸烟区所在位置。吸烟区必须张贴吸烟区标志和吸烟有害健康类警语。
根据《海南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在室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内以及学校、幼儿园、医疗卫生机构等特殊场所内吸烟(含电子烟)的,责令改正,并处五十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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