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首次开出电子烟店广告违规处罚高达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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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8月25日 评论 497

行政处罚详情 企查查

2022-08-12 2022-08-23

违法事实

当事人主营电子烟产品2021年11月10日至2022年2月15日期间在其营业场所设立7个嵌入式灯箱、一个插电移动灯箱、一个宣传架上发布电子烟广告推广宣传,具体内容为在入口北侧有独立宣传架架上展板内容有“高颜值轻便耐用 航空铅材机身月光银晶石绿 -杆五弹187.9元”文字及电子烟产品图形其后有一插电独立灯箱内容有"雪加SNOWPLUS*+旗舰换弹霆化器pro充电一刻钟续航一整天”及两个电子烟产品图形:独立灯箱背后的墙上设有嵌入式灯箱,内容有"雪加*+呼吸之间皆为宇审"及电子烟产品图形:再向里设有两个产品展柜,展柜最上面一层为灯箱,内容均有"*+SNOW PLUS雪加灵动系列成年吸烟者的替烟方案真烟体验更解瘾,超满足超值体验一颗雾化弹~3包烟的烟雾量*还原20种口味更大烟零量更强击喉感 去焦油无烟灰方便不打扰"及两个电子烟产品图形店内南侧有一个展柜,上层灯箱显示有"*+SNOWPLUS雪加旗舰系列充电一刻钟续航一整天”及两个电子烟产品图形:南侧门内设有嵌入式灯箱,内容有"雪加*+呼吸之间皆为宇审"及手拿电子烟产品明星人形图:在店内柜台面向大门设有灯箱内容有"*+SNOW PLUS雪加旗舰系列充电一刻钟续航一整天"及两个电子烟产品图形:在店门口南侧设有嵌入式灯箱,内容有"雪加*+呼吸之间皆为宇宙”及电子烟产品图形。

截止检查当日上述广告整改完毕。上述广告内容为当事人自行设计,委托不法商贩制作、安装,制作成本共计7200元,并在经营场所自行发布。

违法行为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8)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处罚结果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如下:罚款
:50000元; 蓝同新消费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8)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

数据来源

信用中国,信用中国(北京),市场监管总局

案例二:

行政处罚详情 企查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京丰市监处罚(2022)7846号

行政处罚相对人北京村 第十分公司

处罚单位

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金额(元) 没收金额(元)

50,000.00

处罚日期 发布日期

2022-08-12

违法事实

当事人主营YOOZ电子烟,2021年11月10日至2022年2月15日期间在营业场所自行设立YOOZ电子烟广告的展板,内容为:“YOOZMir i换弹电子烟主机简单选择多样口味可充电可换弹电子烟烟杆:
9.9元套装包含:烟杆(240mAh)X1/USBX1畅销口味烟弹35元/个’等文字及图案。截止检查当日,当事人已整改并停止发布上述广告。上述内容由当事人自行从YOOZ商标权利人北京奇雾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处通过微信索取电子图样委托无名打印店制作,制作费用为50元,并自行在店内发布。

违法行为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8)第二二条第一款

蓝洞新消费

处罚结果

的规定 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决定外罚如下:罚款:50000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8)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

weinx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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